从开发商处购买的车位紧贴人防门,影响正常使用,业主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款?
2019年7月,钟某、岑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车位,却在接收车位后发现车位旁有一扇人防门,且人防门的把手占用了车位空间,导致车辆驶入车位后,车门无法打开。
钟某、岑某以开发商交付的车位无法正常合理使用为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但开发商以车位规划合法合规,且已告知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沟通无果后,钟某、岑某遂诉至法院。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位是否满足解除条件。故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立即前往案涉车位实地勘察,发现案涉车位紧贴一扇人防门,人防门与车位地面划线基本重合,人防门把手也占用了车位内侧空间。当场驾驶小型汽车停放到车位后发现,两侧车门不能完全打开,体型稍大的人不能正常上下车,且开启车门时容易剐蹭到停放在隔壁车位的车辆,同时人防门也被车辆堵住无法开启。
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位用途系用于停放小型汽车,而汽车停放必然会涉及人员上下车、与临车或墙壁的间距问题。根据勘察结果可以确定,案涉车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剐蹭,会给上下车造成不便,不符合钟某、岑某使用车位的目的。开发商未能提出证据证实就该事实已向钟某、岑某进行过特别提醒、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功能”。案涉车位的设置已经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故钟山法院依法判决:
一、解除原告钟某、岑某与被告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二、被告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钟某、岑某车位款项。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贺州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人防车位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应具备车位功能,即车辆停放、人员进出、行李装卸等均正常,且更重要的是不能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因此,开发商在规划车位时应避免车位的设置会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也应当先实地查看,避免所购买的车位既无法满足日常使用又妨碍了人防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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